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大埔毀田事件,苗栗縣政府涉嫌違法亂政相關法條一覽表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轉貼:大埔毀田事件,苗栗縣政府涉嫌違法亂政相關法條一覽表

苗栗縣政府以粗暴方式處理農民守護不欲受徵農田,已經眾所皆知,其中行政機關使用暴力對待人民,已經違反相關法令。經過網路查詢,轉貼如下,同時也可以依照以下法令,檢驗行政機關對人民行政處分是否恰當,堪稱不錯的法令參照!

引用自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story/20100629/2161

⊙大埔毀田事件,苗栗縣政府涉嫌違法亂政相關法條一覽表
法律名稱
牽涉法條
苗栗縣政府在竹南大埔的暴行
8條:人身自由
2010/6/9指揮警察壓制農民的抵抗,將試圖阻擋怪手毀田的農民強壓在地,導致數人受傷。6/28把用肉身抵抗怪手的弱女子強拖強壓上警車載往外埔,限制其自由超過一小時
10條:居住遷徙自由
圖利財團粗暴徵收,安排保全封路限制住戶出入,已經和即將拆除多間祖傳房產,大埔人流離失所
15條:生存、工作及財產權
未經合理合法程序即徵收農田,踐踏世代農民的生存與工作權,對願被徵收戶也未予最基本的補償
7條:損益衡量
法律規定行政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劉政鴻卻選擇對人民權益傷害最大的途徑
3條:公平合理原則
行政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本徵收案既無公共利益又重傷人民權益
53條:保障農產
該條第5款規定無法在一個月內收穫的農產品不得查封,本次毀損農田原本再40天即可收割
3條:必要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並需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方法,大埔案不但違法壓傷人民、限制人民自由還怒罵抵抗者是「瘋婆子」
277條傷害、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第304條脅迫
劉政鴻濫用公權數度派怪手毀壞庄稼過程中,觸犯傷害罪、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並威脅農民「再不繳權狀,連神仙都救不了你們」,觸犯強制脅迫罪
38條:執行議會決議義務
地方政府對議會的議決案應依法執行,劉政鴻卻罔顧苗栗縣議會決議「暫停拆屋與施工」而一意孤行
10條至12
徵收前依法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關係人的意見,但縣政府刻意隱瞞地主自行擴大增收,內政部失職不查即行通過,強迫地主直接進入價購程序並違法封鎖地主的異議與協議權益

《資料來源:苗栗大埔自救會呈告監察院檢舉書、詹順貴律師,補充製表:關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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