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與未滿十六歲者發生性行為,會構成準強制性交罪。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050985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佈之刑法增修條文
,於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把強姦行為從
告訴乃論修改為公訴罪。不過,為了不 讓少年
男女偷嚐禁果,因法律的介入,而破壞雙方可
能結成姻親的結局,特別於第二百二十九條之
一增定了 「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未滿十八
歲之人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除可以減
輕或免除其刑,仍屬於告訴乃論罪。亦即未滿
十 八歲之男友與女友為性交者,若女友的年齡
未滿十六歲,男友可能遭女友之父母依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罪提出告訴; 其中,
若女友的年齡未滿十四歲,其本刑可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可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男友的年齡
同樣未滿十六歲,該女友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告
訴,因為準強制性交罪保護的對像包含未滿十
六 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
參考資料 聯晟法網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