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 不適任法官難汰 司法民怨居首 / 汰不適任法官 司法院推法官法 / 社論-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2010年5月11日 星期二

轉貼:[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 不適任法官難汰 司法民怨居首 / 汰不適任法官 司法院推法官法 / 社論-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不適任法官難汰 司法民怨居首
2010-05-08 中央社
【賴又嘉╱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舉辦「2010年度司法民怨」網路民調,約1/3的網友不滿司法單位對表現不適任的司法官沒有淘汰機制。司法院表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是司法院既定的方向和政策。

民間司改會於5月3日至7日與網路民調中心合作,舉辦「2010年度司法民怨」民意調查,針對司法單位的負面評價作民調。其中第1高票為「對表現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莫可奈何,無『法』淘汰」,在總投票數8327人中,佔了33.6%的比例。

對於民調結果,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一直是司法院既定的方向和政策,目前已有評鑑辦法與法官自律機制,司法院近幾年也主動移送、懲處不適任的法官,日前遭停職、移送監察院彈劾的法官林德盛,就是例子之一。

謝文定指出,司法院正積極推動法官法立法通過,將評鑑辦法納入正規法律,對不適任的法官,建構更完整的淘汰機制。

此外,第2和第4高票,分別為檢察官尚未偵結的案件遭媒體大幅報導,以及檢察官以押人取供方式辦案,各佔22.8%、11.3%投票數。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法務部已嚴格要求檢察官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得以強制處分手段,作為取供辦法。對於不適任的檢察官,目前也有評鑑機制作懲處。

另外,第3高票則有16.4%的網友認為,法官判錯不會被處罰,也不需賠償冤獄受害者。謝文定表示,題目對於法官判錯的定義並未說明,且制訂處罰機制將侵犯審判獨立。而目前已有冤獄賠償法,司法院也在今年成立冤賠研討會,期望將冤賠法制定更臻完善。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舉辦民調的用意,是為給司法單位社會壓力,提醒他們「不能再混了」,題目制訂則由司改會統計以往接到民眾的申訴及抱怨,經過內部討論所設計。

林峰正指出,從調查結果可看出,司法機關應盡速立法,制訂相關機制,解決司法弊病。


汰不適任法官 司法院推法官法
2010-05-08 中央社
【賴又嘉╱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網路民調司法民怨結果出爐,網友多不滿不適任司法官無法淘汰。司法院表示,目前已有相關法官評鑑、自律辦法,並積極推動「法官法」立法,建構完整淘汰機制。

民間司改會與網路民調中心合作,舉辦「2010年度司法民怨」民意調查,其中第 1高票為「對表現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莫可奈何,無『法』淘汰」,在總投票數8327人中,佔33.6%。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對於不適任的法官,並非無法可管,目前有法官評鑑、自律辦法,且近幾年也並非沒有淘汰、懲處不適任法官。謝文定指出,民國88年至今,就有37名法官遭移送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自行懲處的也有106人;此外,也有30名法官自行退任。

謝文定說,目前法官在執行職務若有疏失,將先遭停職,另外,各級地方法院也有法官自律委員會,懲處不適任法官。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就是其中一例。林德盛在審理台東縣議員涉貪案件期間,私下與被告吳俊立會面,因而遭司法院停職、移送監察院彈劾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謝文定指出,司法院努力朝人民期待制訂法規,將淘汰不適任法官,做為既定的方向和政策。司法院院會去年 4月通過的法官法草案中,即強化法官評鑑及懲戒制度,讓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制度透明、公開。草案將待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社論-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2010-05-1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新任法務部長接手之後,無預警地執行了四個死刑,將台灣從不執行死刑國家的名單內打下,同時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與國內的熱烈討論。一時之間,論辯的焦點似乎集中在台灣究竟要不要改變廢除死刑的政策,以及接下來還會不會繼續執行死刑的問題之上。

有關的討論持續進行,是件好事,有助於讓台灣從事公民理性對話與發展審議民主。不過,我們以為,已經出現的討論之中,有一個部分明顯不足,甚至可能受到了刻意的忽略,那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應該如何加強問題。

應該所有人都會同意,不論是否要繼續執行死刑,是否廢除死刑,犯罪被害人保護都是非做不可的事。這不僅是照顧公平所必須,也應看作是社會福利保障的重要章節,容我們直言,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這一方面做得極不理想,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照顧如果繳了白卷,犯罪被害人的冤抑痛楚因為生活困難或是身心煎熬而不能平復,當然就會難以脫離受害的悲苦情境,我們寧可相信法務部只是疏於注意此一工作的重要性,而不是有意地不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施以援手,以利用被害人的怨憤強化法務部逢用公權力乃至執行死刑的正當性。然而,犯罪被害人保護依法可為之事甚多,而做的實在太少。現在法務部已經執行了四個死刑,是到了應該徹底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不能再任其荒疏的時候了。

犯罪被害人保護是由政府對因犯罪行為而死亡、受重傷及性侵害的被害人及家屬提供補償與救助的工作。從事此項工作,有幾項必須避免的錯誤,我們希望主管機關有則改之,無則自勉。首先,提供犯罪被害人補償,是福利行政,目的是要給予需要撫慰的被害人補償,而不是能不補償就不補償;所以不能採取寧缺毋濫的心態,尤其不應擺出施恩甚或施捨的態度,前不久殺警案中殉職警察林安順的家屬求助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單位,感受惡劣,一葉已可知秋。犯罪被害人傷痛在身,受償無門,如果還要遭受官僚的冷臉白眼,情何以堪!法務部部長在簽署死刑之餘,千萬不要以為就此對得起被害人家屬,忽略了督促所屬拿出愛心照顧犯罪被害人。

其次,許多人以為,應由罪犯賠償被害人,為何要由國家或政府使用公帑給被害人?國家因為法律要求保護犯罪被害人,包括依申請提供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金並非代替罪犯賠償,而且可以就補償金向罪犯求償。這其中國家一方面照顧了犯罪被害人,另外一方面還可直接向罪犯求償,省卻了犯罪被害人向罪犯追索的一部分困難,這其實是很恰當的安排。如果以為國家提供補償就是代罪犯賠償,因此吝於為之,不但犯了不諳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錯誤,而且是將金錢看的遠比對犯罪被害人的撫慰來得重要。國家為了節省金錢而不肯向犯罪被害人伸出援手,豈是要為被害人伸張正義的政府所應有的態度?

更重要的是,來自國家的幫助,不必僅僅是提供犯罪被害人一紙冰冷的有罪判決書,也未必就是金錢上的補助,還應該包括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的協助,許多犯罪被害人始終走不出受害的陰影,可能就是因為欠缺適當的開導,無法脫離受害當時的痛苦情境的緣故。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功能與業務,包羅齊全,可惜的是囿於觀念與資源配置不當,寫在規章制度之中的良法美意,付諸實現的部分,少之又少。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如果仍是空中樓閣,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就是難辭其咎。

誰都知道,將殺人凶手處以極刑,其實換不回來犯罪被害人失去的生命,不但不能構成犯罪被害人的賠償,也並不能真正撫慰犯罪被害人受創的心靈。政府真的顧念犯罪被害人的苦痛,就絕不能以將罪犯繩之以法處以極刑就是交代了事,而必須要切實地負責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福利行政,寬列經費預算,普設保護機構,才是保障權益的真正方法,否則就是執行再多的死刑,也不是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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