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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台灣有治外法權?(林保華)
中國政協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台港澳僑聯絡委員會召集人倪子川,5月3日來台招商兼旅遊,在新竹市住宿飯店附近的超商,連偷兩次每個價值 99元的BB霜,店長發現後,將他扭送警方,隨後被依竊盜罪嫌移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考量他犯案情節輕微,加上坦承犯行,深感悔意,同時與被害店家達成和 解,店家也不再追究(否則別想與中國做生意了),予以職權不起訴,將他釋回。
這不是首例。去年5月,北地檢署將中國男子 馬中飛闖入台北市的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偷拍軍事設施案移轉高檢署偵辦,但高檢署經過訊問及現場模擬後,竟未做任何強制處分,直接將他釋回。而邀 請他來台灣的中華民國商品流通產經協會,竟然只有一張辦公桌,沒有任何人可以說明此事;到底這個機構與中國有何關係,台灣的國安部門有沒有調查,還是要聽 命於北京?
馬中飛與倪子川在獲釋後立即鼠竄回國,深怕晚走再度被扣。馬中飛回去後,還「叩應」到 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態度囂張。倪子川也可能回去後會說他是「逼供信」的冤案。這不是首例。去年5月,北地檢署將中國男子 馬中飛闖入台北市的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偷拍軍事設施案移轉高檢署偵辦,但高檢署經過訊問及現場模擬後,竟未做任何強制處分,直接將他釋回。而邀 請他來台灣的中華民國商品流通產經協會,竟然只有一張辦公桌,沒有任何人可以說明此事;到底這個機構與中國有何關係,台灣的國安部門有沒有調查,還是要聽 命於北京?
台灣這樣處理小偷與諜嫌,讓我 想起「治外法權」。維基百科上是這解釋的:「治外法權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權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談判的結果。例如,若一個甲國公民當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 權,那麼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審判。」
當年在中國讀中國近代史,中共的教科書一再突出中國與列強簽訂 不平等條約內容中的「治外法權」,是「喪權辱國」的重要標誌,以煽動「愛國主義」精神。也因此舊中國被中共列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如今台灣與中國 關係上,也浮現治外法權的影子,似乎說明目前台灣也已經淪為中國霸權下的「半殖民地」。
如果根據維基的定義,則有理由懷 疑,台灣與中國的幾次談判中,例如所謂「司法協議」,是否有相關的內容?如果表面上沒有,是否有密約?袁世凱要稱帝,與日本簽署賣國密約;馬英九為了要中 國支持他在台灣的統治(不論名稱是「總統」或「特首」、「區長」),是否也可能應承給來台灣的中國人予治外法權?如果沒有協議或密約,對這種實質上的治外 法權,為何沒有見到法務部出來講話?難道默認這種做法?至少是見到犯法的中國人,台灣的司法也要跪倒?
另一方面,今年1 月2日的中央社刊出一則消息說:「中共核心幕僚透露,北京已在『十、一』國慶後新設『七、五』辦公室,統合海內外有關疆獨組織反政府恐怖攻擊訊息,這名官 員並建議,兩岸可以在這方面互換訊息、逐步建立互信基礎。」也怪不得調查局、警察與駭客對我這樣感興趣,我在台灣的情況,也是兩岸司法協議中,他們必須向 中國提供的資料吧?我們的行動光明正大,請你們上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網站 http://www.twyac.org/與 林保華部落格 http://lingfengcomment.pixnet.net/blog。
(作 者為資深媒體評論員,本文同時刊在 http://lingfengcomment.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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