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顏厥安] / 醫學專業團體看死刑 [黃嵩立]

2010年5月2日 星期日

轉貼: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顏厥安] / 醫學專業團體看死刑 [黃嵩立]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2010-05-02 中國時報
顏厥安/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

星期五晚上,當絕大多數電子媒體都忙於轉播報導上海世博開幕典禮之際,卻也同時傳來了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宣布已經於當天晚上執行四位死囚槍決的消息。難道這是台灣送給上海世博的特別賀禮?

自從內閣中最不少根筋的內政部長想出「依法行政」的美妙說法後,這口號就成了執行死刑的最佳護身符。法務部新聞稿,開宗明義說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但是依法行政是這樣理解的嗎?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而這些法律,又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這些都是法律系的入門知識,甚至也是第一線警察執行法律的必備素養。說的更清楚一點,就是執法過程涉及對人民權益的侵害時,要盡量謹慎。但如要保護搶救人民的權益時(例如保護曹小妹妹),要盡量積極主動。可是看起來這個充斥著國內外法政博士的馬政府所瞭解的依法行政,卻正好完全反過來。要殺人的時候迅速確實,救人的時候,卻又蕃薯稀飯,相互推諉。這根本不是法治(rule of law)下的依法行政,而是律制(rule by law)下的恃法濫權。按照這標準,中國不也是一天到晚依法行政在逮捕拘禁維權人士嗎?

各界早就提醒,《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明白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而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也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於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不知道對於法務部來說,這些明確公布於立法院公報中的條文,是否算是法律呢?如果是,依照前述干預人民權利應該謹慎的要求,在這些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利前,法務部不是應該依法要暫停死刑之執行嗎?就此點而言,王清峰部長反而是在依法行政。

如果以這次草率執行的個案來看,至少張俊宏已在於四月廿六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並未超過大法官要求的補正期限的五月三日。因此法務部是否自己疏忽,違反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呢?這個疏忽是否血淋淋地驗證了死刑的危險性呢?

但是產生這種狀態的關鍵,當然不在於內政部與法務部對於依法行政的胡亂套用,而在於馬政府因為基本政策路線錯誤與治理無能混亂,而產生的濫權危機。從前年陳雲林來台,警察「執法」的諸多暴力,到去年胡亂修法干預公共電視董事會的運作,再到今年環保署踐踏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的判決,不但繼續任其加速施工,還大幅刊登廣告批評法院見解。兩年來罄竹難書的許多作為,證實了只要有需要,執法、修法、司法等都是馬政府權力施為的方便「法門」而已,台灣哪裡還稱的上是法治國家呢?

就在這個世博的季節,筆者不禁想問,每年處死破千,以及恢復執行死刑,會成為中國與台灣值得向全世界介紹展演的光榮事蹟嗎?而如果不在乎其他人的看法,那又為何要舉辦或參與世博呢?法務部真的要依法行政或伸張正義,又為何需要假惺惺地舉辦公聽會,然後即刻在夜間偷偷摸摸地殺人呢?能讓人民覺得光榮驕傲的,絕不可能是大發利市,而是民主法治下的自由與尊嚴。能實現此點的國家,也許不需要世博就能博得世界的普遍尊敬。


醫學專業團體看死刑
2010-05-01 蘋果日報
黃嵩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

法務部終於執行死刑了。但死刑存廢引發諸多討論,大部分人秉持著素樸的正義感,覺得兇手泯滅人性,覺得司法不會出錯,覺得死刑有嚇阻作用,覺得罪犯伏法可以彌補被害人家屬的傷痛。這些想法當然有道理,但是當我們決定要用社會的力量致人於死的時候,誠然需要更多的考察和證據。直觀的正義感是可貴的,但是沒有理由讓我們的思考執著於此。

在各方討論之際,我們的社會,再一次,聽不到專業團體的立場。最有理由發表立場的,至少包括法律、教育和醫學專業團體。這些團體有義務就社會議題慎思明辨,並表達立場,否則無法以專業和知識份子自居。

世界醫師聯合會在1981年就聲明,醫師參與死刑執行的任何階段都是不合倫理的行為。美國醫學會禁止會員參與死刑之執行,認為嚴重違背醫師誓詞;英國醫學會不但禁止醫師參與死刑,更於2001年發表聲明反對死刑。美國公共衛生協會的立場聲明最為完整,雖然是1986年的文稿,但仍值得我們仔細閱讀。茲將原文翻譯如下:

美國公共衛生協會:

相信,死刑助長謀殺案及社會混亂,並降低社會對人類生命的尊重,對於公眾健康有直接的負面影響。

了解到,自20世紀以來,至少有25位無辜者在美國被處以死刑。

了解到,沒有任何方法能確保瞬間或無痛的終結一個人的生命,並宣稱對美國人民健康與福利的關切能夠合理地延伸至死刑犯的境遇。

相信,死刑是殘酷的,在被判刑者造成嚴重的精神恐懼,並對公眾心理健康有負面影響。

認知到,有足夠替代方案來懲罰犯罪者,例如終身監禁而不予假釋。

認知到,實證研究未能證明死刑具有嚇阻犯罪的作用。

無法保護人類尊嚴

相信,倘若缺乏嚇阻效果,死刑僅只是報復行為。國家准許為達報復目的而蓄意殺人,無法符合權利法案保護人類尊嚴的基本原則。

觀察到,死刑是專斷的道德判斷,受到激情和偏見所影響,而非理性的關聯到罪行的惡毒程度或罪犯的罪責。

進一步注意到,死刑特別不利於少數族群和窮人。

結論,程序上的保障和法律上的正當程序標準並不能降低死刑判決的專斷和多變,也無法糾正對基本人權的違反。因此,美國公共衛生協會1.呼籲國家和州政府的立法部門廢除死刑。2.懇請行政官員發揮力量防止死刑的判決或執行。3.鼓勵衛生醫療專業組織為廢除死刑而努力,並勸阻其成員參與或協助執行死刑。

我認為,國內專業團體也要建立機制,凝聚集體智慧:召集討論、檢驗證據、科學分析、理性說明。專業團體不能自外於公民社會,否則民主與人權終究無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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