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有了速審法依然流浪法庭三十年
2010-04-25 Taiwan News月刊第397號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幾年來,司法界流傳著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故事,話說有三位原第一銀行的行員在1979年初遭調查局約談開始,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直到2007年始在更十二審,也就是高等法院第十三次審理獲判第一次無罪,但檢察官卻仍「依法」提起上訴,所幸這次最高法院不再發回更審,三位被告才能擺脫司法將近三十年的糾纏,獲得重生的機會。
本案喚起了國人對於惡質司法無限拖延的關注,再加上以往為人詬病的久懸不決案件,例如已二十三年的邱和順案(即陸正案),二十年的蘇建和案,及十五年的徐自強案等,無一例外,都將矛頭指向無能的司法。案件只要多拖延一天,除了對被告造成痛苦以外,也同時折磨著渴望真相的被害人家屬。去年3月31日,立法院批准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14條即標舉了人民有受適時審判的權利,而這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於是,在各方壓力之下,司法院在去年八月初推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而且一反常態,在極快的速度之下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本週一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一讀程序。既然法案名稱是「刑事妥速審判法」就應該要解決案件拖延的問題,更要緊的是要兼顧妥當與迅速的要求,但事實真相又是如何呢?
首先,一讀條文規定案件拖延八年以後,被告可向法院主張自己適時受審的權利受到侵害,法院可以據此酌減其刑。看似為纏訟的被告開一扇門得以終結訟案,但前提等於是要被告先認罪,若是堅持自己清白的被告還是無解。就以流浪法庭三十年的被告來說,他們渴望的是清白之身,提前認罪討饒看來不會是他們的第一選項,這種「優惠」不要也罷。
其次,草案還認為案件拖延與檢察官不分青紅皂白的「儀式性上訴」有關,因此讓自檢察官起訴開始已拖延六年以上,且更審三次以上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若被告在之前曾經高等法院二次無罪判決,便禁止檢察官繼續就無罪判決上訴。易言之,所謂更審三次意即高等法院共判決四次,至少要有三次無罪判決方能免去檢方的糾纏。若套用實例作說明,流浪法庭三十年的被告是在更十二審,即高等法院第十三次判決始第一次獲判無罪,當然構不上這個標準。另外如延宕二十年仍未判決確定的蘇建和案,也僅在2003年由高等法院判決一次無罪,當然也無法依一讀條文得到解決。更不用說從未判決無罪的邱和順案與徐自強案。所以,這麼高的門檻會解決什麼樣的案件?更何況法院裡多的是流浪三年五年的案件,根本無從解套,司法院是否願意公布纏訟六年以內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數量,如果可以順便告訴我們,這些案件分別被高等法院判過幾次無罪就知道目前的一讀條文究竟管不管用。
一讀條文另外就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判決無罪的案件對檢察官的上訴權加以限制。所謂的限制是要求檢察官若要上訴必須主張無罪判決違背憲法、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的判例。說是限制,但光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怕有上千條,檢察官要如此主張並非難事,仍要看最終審理的最高法院而定,寬嚴之間高度倚賴最高法院的「自由心證」,與現在的狀況並無二致。說穿了,名為限制,但實際上運作有多少成效實讓人高度存疑。
此次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心可感,但這樣的草案條文門檻極高,就連久懸不決的案件都難以適用,更何況成千上萬的一般個案,早已被摒棄在此法案的大門之外。這樣的草案若快速二、三讀正式通過,恐怕是另一個司法磨難的開始。屆時,若再有人為案所苦,司法官僚們應該會告訴你,不是有速審法了嗎?立法諸公與朝野黨團,以及曾發言關心速審權利的馬總統,這樣的法案真能消解司法民怨嗎?
觀念平台-終結法院異形結構 才能治本
2010-04-20 中國時報
林濁水/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
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速審法在立法院通過大概是沒問題了。於是司法院、政界不只是大大鬆了口氣,認為總算可以向社會交代了。但要解決刑事案件纏訟不決,訴訟品質低落,人權嚴重受害問題,速審法根本是治標不治本,甚至是檢察官,尤其是法官避重就輕的障眼法而已。
刑案動輒纏訟經年,並不是全因檢察官一再上訴造成的,既涉及司法積習更涉及司法體制,修法如不從這角度出發,制定速審法效果將非常有限。
在司法積習上,就檢察官部分來說,既在於偵察技術落後,更在於檢察官基於合理懷疑著手偵辦固屬合宜,但卻往往進一步演變成對嫌犯採「有罪推定」的心態;於是被告被判有罪機率比起先進國家偏低,一旦法官判決無罪則影響檢察官考績與聲譽,於是非一再上訴不可。再者,起訴的檢察官根本不必蒞庭,不必負在法官前面對被告互為攻防的責任,而蒞庭檢察官絕大多數根本連起訴書都不看,開庭時動輒以「請看起訴書」一句搪塞,法庭辯論發現真實的功能嚴重受損失,審判的品質當然不良。
一旦上訴,二審法官經常避免逕行裁定,而找雞毛蒜皮事以發回更審為常態,三審更是如此,法官這種不負責任的作法,鄭太吉案只是眾多例子之一而已。鄭案實在難以想像─一大群道貌岸然的最高法院法官竟如此毫不知恥地自我踐踏。
在這裡,我們又發現我國法院有如異形的結構。
三審法院,一億三千萬人口的日本也不過十五位最高裁判所法官,小小台灣最高法院法官竟是他們四、五倍,真是冠蓋雲集非同小可。其民事庭有八庭,刑事庭有十二庭,於是檢察官一再上訴,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庭庭各顯神通,眾說紛紜,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的「最高」兩字的尊嚴蕩然無存,而相關涉案人則疲於奔命。
由於最高法院廣設法官,雖廣開法官升官坦途,卻形成了三級法院頭大腳小的現象,基層法院法官員額被擠壓,最重要的事實審便常草率,基礎的一審一旦出問題,接下來就纏訟不完。
改善這傷害人權的審判過程說難不難,也不必要立個速審法,只要通過修改法官法,設置「法曹會議」,立下標準,對法官和檢察官辦案加以評審,讓不適任的退場,並改變三級法院法官配置,不要再把法院當上下階序嚴明的行政衙門,不要把法官組織變成嚴守封建的上下階序。然後大幅縮小最高法院法官,擴編一審法院法官、檢察官編制,尤其要讓好法官能留在一審,不要以體制建構他們的「升官夢」;同時讓起訴和蒞庭檢察官合一。這些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不幸這些修改的內涵,立法院早有草案,但是在最高法院法官和法務部令人不齒的利益考量下,動員國民黨立委杯葛,致未能通過。現在又以速審法來金蟬脫殼,速審法縱通過,頂多略增檢察官進行纏訟的難度,毫無予以課責的機制,效果自然極有限。
朝野立委如真要苦民所苦,應當認清真相,不要再陷法務部、最高法院法官障眼法中,趕快修該修的法。
檢察官不得上訴是限制、還是優待?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任檢察總長在經立法院多數同意後,即對於立法院剛初審通過的速審法中,關於限制檢察官上訴的立法表示反對,而認為以檢察官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如此限制,是相當不合理的,惟對於無罪判決檢方不得上訴的規定,果真是對檢察官的一種限制?
根據目前立院剛初審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中對於檢察官上訴限制的最主要規定在第8條,即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簡單的說,只要案件纏訟多年,且既然被告已受二次以上的無罪判決,檢察官在具有優勢地位下,若仍無法舉證被告有罪,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然不能允許檢察官上訴。如此的限制,不僅可以使被告免於案件於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來回,而深受其苦,同時也在要求檢察官必須確實厲行舉證義務,並要求法院必須集中審理,以達成精密司法,防止誤判的產生,所以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不僅有其必要,更屬必然。而既然檢察官未能提出足以讓法官信服被告有罪的理由,則在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後,基於雙重訴追禁止原則,也不應允許檢察官上訴才對,則關於上述草案的限制,仍屬寬鬆,不僅必須經過六年,且必須受二次無罪判決,如此優惠具有證據優勢地位的檢察官,乃是一種「優待」,而非限制。
而檢方反對限制上訴的一個重要理由,在於被告被判無罪,原因恐非來自於檢方未盡舉證義務,而是法官對於案件就法律或證據,有相異於檢察官的看法所致,如此的不利益不應由檢方概括承受。若案件只經一法院審判,或許是如此,但若已經二個以上法院判決無罪,則要說是因法官的偏見所致,而非檢方訴追不力,恐難讓人信服。且證諸現實,由於我國第二審仍與第一審相同,仍採事實審的情況下,等同第一審程序在第二審重來一次,在如此的訴訟結構下,不僅容易使當事人產生「決戰在第二審」的心態,造成重要證據在第二審始提出,訴訟延滯乃屬必然,同時,上訴乃第一審檢察官的意見,只是因為抽籤分案所致,而必須由高檢署檢察官所承接,在對於案件本身未必熟悉,即必須蒞庭訴追下,能善盡多少義務與職責,已可想而知。而更糟的情況是,二審承接的檢察官未必贊同一審檢察官的意見,而仍必須硬著頭皮出庭訴追,則此時檢察官所追求者,恐已非真實與正義,而是維護檢察權的面子問題。
限制檢方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恐非是對檢察權的一種限制,而是一種優惠,但反對此立法者也非全無道理,畢竟在我國目前的審判制度下,動輒限制檢方上訴,似乎也不符合一般期待。不過從此說法卻也點出了一個重要關鍵,即案件延宕只是結果,而非原因,目前刑事司法的最大問題,是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而此不信任的根源正在於司法審判的過度粗糙,若真欲解決此問題,即必須落實第一審的集中審理,尤其是針對死刑與重罪案件,更應考量引入平民參與審判,不僅可抑制法官的恣意,且在不可能要求平民一年半載的參與審理下,必然得在數日內連續開庭,集中審理也必然因此落實,捨此根源而不做解決,而僅想以速審法來解決某些案件延宕多時的問題,不啻是捨本逐末之舉,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恐更增添司法運作上的困擾。
誰來監督? 給我司法楊志良
2010-04-19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衛生署長楊志良以「醫界恥辱」痛批涉嫌「假癌患、真掉包」詐領保險金的醫師。楊署長的「快人快語」振聾發聵,特別是面對包括署立醫院在內的弊端,也能斷然處置的態度,更讓筆者頗是感觸:司法院和法務部事實上是獨占的事業,它的陳痾也不輕,對人民權益產生傷害且兼及身心;如果再考慮到司法服務的獨占性質,問題的嚴重暨其窘迫程度,更令人扼腕。
究竟為什麼在司法領域就出不了一位楊院長、楊部長、楊檢察總長…呢?相對於司法積弊之深之重,即使再多出幾位也不算太超過。
對於醫師的監督,包括醫師自我要求、專業社群自律、醫院內控管理、主管機關監督,乃至市場競爭淘汰與法律責任究辦等等,由內而外構成系列的課責網絡。
反之,關於法官與檢察官的監督呢?在強調避免不當干預的司法改革已見成效之後,現在卻反換成有司法監督不足的疑慮。這實在讓人頗有扶得東來又西歪的喟嘆。別忘了,這家醫院不好大可再找別家,但是案件承辦呢?除了少數的替代紛爭解決機制(民事為主)以外,「司法」可是沒辦法藉由市場競爭來獲得監督改善。
更嚴重的是,法官與檢察官是平亭曲直、摘奸發伏的最後希望,但是當要由自己人來辦自己人時,這個本來在定位屬性上是他律的機制,也就一轉而又變回還是在「圈內」自律的範圍裡了。直言之,就是連法律究責的最後防線都大有問題。
舉例而言,刑法所規定的「濫權追訴處罰罪」,從行憲至今尚未有一位檢察官因此被起訴過,遑論定罪。以太極門等案等為例,已聲請冤獄賠償成功之後,原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是否涉嫌濫權呢?再例如,拉法葉案的偵辦過誤等等,社會迄今也都還在等待檢察機關依法對「自己人」追究刑責。
此外,像流浪法庭卅年那樣拖延十數或數十年後獲判無罪的案件,有那一位司法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案件無罪,只有三種可能,一是檢察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濫權起訴;二是當事人有罪但檢察官怠忽職守、搜證不全即予起訴;三是法院的判決不當。不管是那一種可能性,有誰受到懲戒或追訴?許多人因此清白被毀、受押遭囚、乃至於家毀人亡,難道都沒有人要負責嗎?
為什麼多年來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以上,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請問賴英照院長、曾勇夫部長或黃世銘檢察總長:其中有無典型官官相護的結果?
如果說,楊署長「快人快語」是因為比較沒有被官場中相護鄉愿習氣同化的緣故,那麼,也請許給我們敢痛陳「司法恥辱」,令行嚴飭官箴的司法首長。
黃世銘還沒說清楚的
2010-4-18 自由時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立即對外宣示諸多政策,並駁斥辦綠不辦藍的指控,而認為其向來只問證據、只問法律,不分黨派,並有信心未來能獲超越藍綠的支持。關於此種論調,到底是有客觀事實為依,抑或又是一種自我感覺良好的說辭?
若從特別費開始受到注目的時間點,即二○○七年初開始至今,除了第一個遭起訴的馬英九屬國民黨外,之後遭起訴者皆為民進黨籍,而最受爭議的起訴動作,乃發生於二○○八年七月中,特偵組共起訴五位前朝部長,而遭到辦綠不辦藍的強烈質疑。
特偵組可以找到的正當化理由是,關於特別費的浮濫使用,自然是先從時間點較近的官員查起,再往前推移,尤其是在新舊政權交替之時,前任部長已經卸任,偵查較不易受干擾,此種說法看似成理,實則不然。若真欲全面偵查,則在起訴完前朝綠營官員後,且特別費的濫用,既然被特偵組認為是屬貪污重罪,追訴期時效亦未終了,理應繼續往前與往後偵辦高級首長,但至今卻未見特偵組有此動作,原因何在?
其次,新舊政權交替之時,針對前朝官員的起訴,或可解釋為是為避免干擾,但不也凸顯檢察官的訴追與否,正是看著政治風向來決定,尤其是在新政權上台不久,所為的大動作起訴,不也可解讀為是一種對新政權的效忠嗎?
這一年多來,對檢察官起訴的中立性質疑,最主要反映在特別費、貪污與賄選等問題的處理上,雖然檢方一再宣稱無藍綠差別的對待,但於現實面,卻不是如此反應,則就新任的檢察總長而言,有必要針對如此的現象為探明,並向大眾說明,如此的現象產生,到底只是一種巧合,還是真有差別對待?而更重要的一點是,不管是偶然,還是有意,檢察總長基於檢察一體,都有必要針對這些爭議性的法律問題為統一見解,以作為下級檢察官參考的重要依據,否則如此的現象若再持續,即便檢察總長自我感覺良好,但檢察權的中立性,恐永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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