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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社論-死刑廢不廢 新法務部長應先講清楚
2010-03-1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因是否執行死刑風波閃電去職,台北看守所即發生人犯掉包脫逃事件。下一位法務部部長將會採取什麼樣的刑事政策呢?以下是繼任人選必須嚴肅思考的重大議題。
首先,廢除死刑的政策難道要改弦易轍嗎?馬總統昨天指出,廢除死刑與執行死刑是兩碼事。表面上看,王部長錯在尚未修法廢除死刑就拒絕執行死刑;骨子裡面,其實社會根深蒂固治亂世用重典,以命償命的應報刑思想,根本不知道為什麼要廢除死刑,才是王清峰去職的真正原因。
仔細想想,為什麼世界上那麼多國家都要廢除死刑?他們都只重壞人的人權不重好人的人權嗎?台灣兩次政黨輪替,確立廢死政策,其實在國際間備受讚譽,可是台灣的社會大眾卻仍然深信死刑可保社會平安。新的部長會開廢除死刑政策的倒車嗎?還是要認真說明政府為何要廢除死刑,徹底進行社會溝通呢?
其次,新的部長要立即簽署四十四張執行死刑令嗎?是一次執行全部,或分批執行?還是要依法行使裁量權決定如何行事?馬總統說要依法行政,王清峰部長隨即下台,其實話沒說清楚,給人一種不肯依法行政的印象,當然應該去職。殊不知,法律賦予部長簽署死刑執行命令之權,該執行的執行,不該執行的不執行,才是依法行政。不該執行的付諸執行,就不是依法行政。
台灣甫將兩部人權公約納入國內法律體系,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減刑之權利;死刑犯都已提出申請,現行法令卻無斟酌減刑的程序,部長貿然執行死刑,算是依法行政嗎?大法官雖曾二次釋憲談論死刑,有的是在戒嚴時代,有的說理觀念落伍令人汗顏。其實,一項死刑曾被認定合憲不能使得所有死刑一概合憲;何況台灣已將人權公約納入國內法,死刑犯已經聲請大法官釋憲檢討死刑在廿一世紀台灣的憲法環境,依照現行規定,聲請釋憲或再審或非常上訴期間不能執行死刑,部長不待釋憲就貿然執行,也對不起「依法行政」口號。繼續推動廢除死刑政策的部長,任何執行死刑的決定,怎可操之過急?
王部長去職事件,顯示了法務部除了與社會溝通不足,不能讓社會安心瞭解死刑存廢與治安良窳無關之外,也忽略了犯罪被害人的照顧與保護。國家將罪犯繩之以法,是施以譴責,但只做到譴責並不足夠,還要幫助被害人走出受害的困境,離開受害的時點繼續邁向人生。無人有權利奢求被害人饒恕加害人,但國家可以幫助被害人放棄報復的念頭,這正是犯罪被害人保護該為之事。多年以來,法務部在這方面做的夠不夠呢?
有人會說,罪犯造孽,為何要國家善後?這其實有待商榷。國家不必代罪犯賠償受害人,但可以積極協助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償。我們並不鼓勵以刑逼民的討債手法,但是真正的犯罪,在完成追訴之後,協助被害人從犯罪利得中受償的途徑很多,應該是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範疇。另外,國家對於因犯罪受害而生活無依者施以生活救助,不能認為是代加害人賠償,否則就是將金錢的價值看得比被害人的窘迫還重要。國家也該提供真正的心理輔導協助被害人走出困境,這樣才能讓被害人遠離受害時的情境,真正面對新的人生;唯有如此,才能讓被害人放棄報復。最令人擔心的,則是主政者寧讓受害人心懷恨意支持國家打擊犯罪,也不肯提供資源照顧受害人讓他們脫離受害當時的情境。
其實,說到資源配置,還與整體獄政有關。昨日掉包脫逃的是已定讞的受刑人,留在看守所中的則是未定罪的被告。受刑人與受押被告怎會同舍?看守所怎可當做監獄使用?看守所與監獄不分,其實也是違反人權公約規定的安排,資源配置不足並不能成為違反基本獄政原則的理由,卻正是台灣現在面對的現實,新的法務部長有責任改善這種惡劣的現實環境。
新的法務部長若能勇敢面對政策環境,有所為也有所不為,
王部長去職而付出代價,就算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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