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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死刑存廢豈能只看數字?2010-03-23 中國時報
陳玉潔/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
近日來死刑存廢的議題討論熱烈,其中,中研院助理研究員陳嘉銘「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一文,認為死刑若是可以嚇阻殺人案、減少可能被殺害的人,廢死論者的論點就站不住腳。對此本人有不同看法。
無疑的,司法程序再怎樣完善都不可能毫無缺陷,國家也知道有誤判可能性,所以有《冤獄賠償法》的制定,一般刑事誤判的被告在重獲自由後,還有機會藉由法律獲得微不足道的補償,但被誤判的死刑犯一旦處決後,國家賠償於他們已無任何意義,這些人的生命難道不應該被保護?如果有一天政府對你說:我們知道有誤判的可能性,但死刑是為了社會安定,總有人要犧牲,你願不願意為國家犧牲。請問有誰願意承擔這個「國家更大利益」的代價?要你相信生命權可以為了「更大的利益」而被剝奪,你會不會不寒而慄?
況且,這也不只是個人是否被犧牲的問題,更涉及到社會價值判斷和國家權力的界線。「誤殺也可以被接受」的想法,說到底就是認為政府可以為了更大的利益而犧牲一部分人的權益。這樣的思維有時在一般政策上有其必要,但涉及到生命權時,我們應該用更高的標準檢驗。以多數人利益為名而犧牲少數人的性命,歷史上已經有太多血淋淋的教訓。再者,犧牲的底線在哪裡?殺一個人救五個人可不可以?殺兩個人呢?生命的價值要怎樣衡量?誰來決定?簡單的計算公式不能回答這些問題。
誤判死刑,同時也是國家看不見、也無法被量化的成本。只要有一個死刑案錯誤,就會嚴重折損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國家付出再多的代價都不見得能修復司法威信。在美國,有一個「無辜者計畫」,專門透過DNA檢驗來證明判決被告是無辜的。至今美國已有二五一名被定罪的被告,在DNA檢驗後無罪開釋,其中竟有高達十七個等待處決的死刑犯。這個計畫在美國帶來許多震撼,人們看到了司法的有限及被濫用的可能,也重新思考如何把司法錯誤的成本降到最低,人被關還可以放出來給予賠償,但死刑犯無法起死回生。
被誤判的無辜被告不應判死刑,真正有罪的被告就一定該死嗎?不能否認的,有些被告的罪行天理不容。但是在司法程序中,被告的生與死,往往還取決於其他因素,包括警察、檢察官偵查的方式、辯護律師良窳、個案法官對死刑的態度等。而在美國,有色人種和貧窮的被告也是被定罪的高危險群,因他們沒有資源可以像有錢被告那樣捍衛自己。這些因素並非被告可以控制,但卻可能影響生死。
最後,死刑的討論通常有個盲點,就是非黑即白:要挽救更多的人命只有保留死刑;若不廢死刑就沒辦法降低犯罪率。但是世界並非如此運作,國家可施行其他政策來加強犯罪控制,如更有效的警察辦案、更精確的司法程序、和可以永久隔離、懲罰罪犯的措施。應該放在天秤兩邊權衡的,不應是死刑存廢各會死多少人,而是國家權力有多大、政府應有甚麼作為以及我們社會要相信甚麼價值。當人們認為生命可以用二大於一衡量時,我們還剩下什麼不能用數字計算?
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
2010-03-16 中國時報
陳嘉銘/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助研究員
死刑存廢議題爭議得沸沸湯湯。支持廢死的主張者,或檢討運動、論述策略、或抱怨民眾情緒反應,讓他們失去討論空間,卻比較少見到他們藉此機會重新檢討自己的信念。
廢死運動的主張特別針對生命和死亡的特性,例如神聖、無限、終極、無法補救等,給予死刑完全不同於其他刑罰的地位。因為這些生命和死亡的特性,廢死運動者主張,如果能夠以其他刑罰(永久隔絕)或方法(減少貧窮),取代死刑的意義或效用,就該以別的刑罰或方法代替。
同時,廢死運動者也常常主張,死刑無助於嚇阻、減少殺人案。我認為問題的癥結其實正在這裡。如果沒有這個主張作基礎,廢死論者有關生命特性的主張,都會反過來絆倒自己。
如果統計上發現,執行一個死刑犯,可以嚇阻、減少五件殺人案,那在選擇執行與不執行之間,就是在選擇一個死刑犯死,或是五個受害者死。差別在於,一者是你透過國家之手積極同意殺人,一者是你消極地放任加害者殺人。即使我們同意生命是神聖、無限、終極和無法彌補,選擇不積極執行死刑,而讓五個人死於殺人案,等同於選擇,消極殺戮五條神聖、無限、終極和無法彌補的生命。
這樣的統計,並非憑空杜撰。二○○三年有兩位經濟學者(Mocan&Gittings),使用美國司法部門的各州資料,得到這個結論:每多執行一件死刑,減少五件殺人案;每多一件減刑,就增加五件殺人案,每移除一件死刑判決,增加一件殺人案。他們的數據,後來也有學者為文反駁。我們可以預見這場資料與統計的辯論還會持續下去。
我要說明的是,廢死論者的絕大多數主張,仰賴於這個需要檢證的命題:死刑不能嚇阻殺人案。
今天假使執行一個死刑犯,確實可以嚇阻減少五件殺人案,我們同時考慮廢死論者常提的司法錯判可能性,以及採取替代死刑的社會方案。
假設今年要執行死刑二十個殺人犯,其中司法會錯判四個。沒有廢死刑情況下,假設每年殺人案約五○件,而國家錯殺四人,我們可得出死亡總人數七○人。廢除死刑的話,殺人案件會變成20×5+50=150件,死亡總人數一五○人。政府選擇作為與不作為,可預見的社會後果,不廢死刑死七○人相對於廢死刑死一五○人。即使我們改善了社會,死亡案件從每年五○件壓低到二○件,死刑犯變八人。此改良社會,可預見的執不執行死刑的後果,不廢死刑死二八人相對於廢死刑死六○人。
我們瞭解計算死刑的社會功效的危險性,所以不是要以死刑來減少搶劫、偷竊或強姦等非殺人案,這些刑案或許都比不上單一生命神聖性。可是我們這裡比的是同樣神聖的人命vs.同樣神聖的人命。而且是無可迴避的選擇。無論「無法殺人」是如何高貴的人性表現,廢死論者都無法圓稱自己是不殺人的人。多數司法官無法積極支持廢死,因他們代理社會在第一線親手承擔做兩種殺人者的嚴酷選擇壓力。
當廢死論者願意承認自己寧願選擇消極地殺死一○○人,而非積極地殺死二○人,新的討論議程才將要開展。為什麼積極殺一人比消極殺五人,更無法被接受?統計科學的道德位階為何?台灣關於死刑的統計研究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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