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http://163.23.102.121/sfs3/modules/board/board_show.php?b_id=611
主旨:本(98)年7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
●主要修正重點:(修正部分之條文)
一、 實施日期:
1.
依修正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因此,須俟總統公布生效後,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布正式施行日期。
二、 申請資格:
1. 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者。
2. 育嬰留職停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
三、 特殊規定:
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必須選擇繼續加保。
2.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3.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四、 津貼額度:
1. 按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之60%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
2. 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日數計算。
五、 其他:
1. 本法修正生效時,原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退保者,得在子女滿3歲前,於繼續留職停薪期間,再依規定選擇一次。
2. 欠繳之保險費、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得自津貼中扣抵。
檔案下載:
* 1249441121_1-15_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條文.pdf
http://163.23.102.121/sfs3/data/school/board/611/1249441121_1-15_%E5%85%AC%E6%95%99%E4%BA%BA%E5%93%A1%E4%BF%9D%E9%9A%AA%E6%B3%95%E4%BF%AE%E6%AD%A3%E6%A2%9D%E6%96%87.pdf
* 1249441121_2-15_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doc
http://163.23.102.121/sfs3/data/school/board/611/1249441121_2-15_%E5%85%AC%E6%95%99%E4%BA%BA%E5%93%A1%E4%BF%9D%E9%9A%AA%E8%82%B2%E5%AC%B0%E7%95%99%E8%81%B7%E5%81%9C%E8%96%AA%E6%B4%A5%E8%B2%BC%E8%AB%8B%E9%A0%98%E6%9B%B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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